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以及审议结果的报告,一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