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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