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立足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做到不抵触、不重复、可操作、真管用。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不重复规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
(三)注重法规可操作性;
(四)注重法规实效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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