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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