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