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处理,但不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可以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