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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