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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