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编制立法规划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立法建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