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
第七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以下事项制定地方...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需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于公布后十日...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八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九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编制立法规划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立法建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 查看《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