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需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于公布后十日内在《泰安日报》刊发,并及时在中国人大网、《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发。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刊发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刊发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