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须按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的,应当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