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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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突出泰安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建设美丽泰...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
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
第五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城郊融合的原则,合理配置植物,确保城市绿量,实现城市绿化生态...
第六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
第八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定期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
第十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
第十一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
第十二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植物,适当配置花灌木,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
第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移植天然大树、古树进城。
引进苗木应当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
第十四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公园、游园等绿地。
第十五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有效拓展绿化空间,推广开展墙体、屋顶、阳台、桥体、灯杆等立体空间绿化,并合理配置乔灌木。
具备条件的,应...
第十六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或超出地面高度小于3米的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按以下比例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
第十七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
第十八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结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设城市绿道。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
第十九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不...
第二十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制定绿化养护方案,指导责任单位开展绿化日常管理和专业化、精细化...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应...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第三十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单位会同绿地管理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须按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的,应当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服务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挖坑、采石、取土、搭棚建房;
(二)在绿地内倾倒...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绿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平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预警...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
第三十六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十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城市绿化、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