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定期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城市绿化和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城市绿化和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