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