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植物,适当配置花灌木,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栽植外来植物,体现生态环保要求和地方特色。
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