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移植天然大树、古树进城。
引进苗木应当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城市绿地建设首次引进外来植物种类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业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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