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公园、游园等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