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或超出地面高度小于3米的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按以下比例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0.2米以上0.5米以下的,按30%计算;
(二)覆土厚度0.5米以上1米以下的,按50%计算;
(三)覆土厚度1米以上1.5米以下的,按80%计算;
(四)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
(五)覆土厚度0.2米以下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