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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