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二)新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内河流、湖面等水体周边和铁路旁的防护林,以及商业、金融服务、交通枢纽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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