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