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