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