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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