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防护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防护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