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制定绿化养护方案,指导责任单位开展绿化日常管理和专业化、精细化养护,并建立绿化管理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