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地手续。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经原批准部门查验和确认。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经原批准部门查验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