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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