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