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结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设城市绿道。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