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共建共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并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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