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