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