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绿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平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