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绿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平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