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