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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