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