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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