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城市绿化、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