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