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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