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