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市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市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开展涉外合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市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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