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
学校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组织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与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