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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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
第二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友善的原则。
第四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与之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五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搭建志愿服务平...
第六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
第七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
第八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九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
第十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志愿者注册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
第十一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志愿者开...
第十二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社会组织孵化、...
第十四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与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
第十五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声誉...
第十六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
第十七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
第十八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其他社会公益...
第十九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
第二十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志愿服...
第二十一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适当增加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保险项目,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
大型社会公益活...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筹集、使用、管理志愿服务经费,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提...
第二十四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举办大型赛会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方可以委托或者联合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泰安小美”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等,开展“菜单式”志愿服务活动,收集、...
第二十六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志愿服务的项目目录...
第二十八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支持、培育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通过品牌推广、评比表彰、组织培育等措施,创建志愿服务品牌,树立先进典型。
对在志愿...
第三十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
鼓励和支持城...
第三十一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
第三十二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
第三十三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市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情形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