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筹集、使用、管理志愿服务经费,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资助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用于志愿者培训、表彰、权益保障、困难救助以及志愿服务项目支持、活动开展等。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资助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用于志愿者培训、表彰、权益保障、困难救助以及志愿服务项目支持、活动开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