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