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泰安小美”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等,开展“菜单式”志愿服务活动,收集、分析本辖区内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辖区单位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基层治理服务水平。
鼓励公共文化场所、服务窗口、车站、广场、公园、景点等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鼓励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及有关单位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场所等公共资源。
鼓励公共文化场所、服务窗口、车站、广场、公园、景点等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鼓励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及有关单位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场所等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