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志愿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信息。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途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途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